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个税可行吗?
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要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税,不过这可能吗?首先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就存在争议,究竟什么算虚拟货币呢?我想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Q币,盛大币之类的,但这并不是虚拟货币的全部吧!我想至少还有下面两种情况涉及的货币也要考虑一下吧:
1.支付宝,财付通中流通的货币,以及像PAYPAL,E-GOLD,MONEYBOOKERS等外币流通的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的货币。
2.网游中出现的各种支付货币,表现形式就是像金子,宝石啥的,如果扩大的话大概装备都会算进去。
本来交易获利然后缴税是很自然的事,不论网上网下都是一样的,本无需就此专门进行公告。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像Q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的定位很模糊,发行公司一直不承认其是货币,因为发币权是国家控制的。如果承认其是货币,那么其与真实货币的兑换关系就复杂了,更严重的话甚至影响真实货币的稳定,因为其实可以不受限制的无限发行的。当然在目前的情况下,这些只是杞人忧天而已。但是对支付宝,PAYPAL,MONEYBOOKERS等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说就麻烦了,因为其定位不是银行,本来其中的货币应该是与真实货币一一对应的,但是由于其不是银行,所以它甚至可以任意更改其中账户数值,那么其结果就很难预料,也很难有谁能够对其进行监管了。再说到网游中的金子等就更难说了,因为现在我国根本不成人虚拟物品的真实价值,所以这些东西目前在法律上更本就是没价值的东西,既然是无价值的,那么又怎么交易和征税呢?
我觉得目前对这虚拟货币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对其定位?是货币还是物品?这很重要!!因为如果是货币的话,那么它就挑战了国家的发币权,这是任何国家的不可能接受的!!如果是物品相对好处理一些,但是与其天然相关的游戏中的财富和装备是否就此承认其价值呢?这也会引起一系列官司!那么将其理解为代金券呢?似乎简单一点,但要划定其范围。最后虚拟货币也是会出现涨跌的,那么征税时的价值认定靠谁来确定呢?又怎么确定呢?还是有很多问题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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