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看三鹿奶粉事件(四)——检测报告
今天看到报道说记者去了检测机构采访三聚氰胺检测事宜,其中谈到了检测报告应用范围问题。主要是讲,能否用此报告就去起诉,对方告诉他还不够等等。所以今天想讲一下第三方检测报告的使用问题。可能很多人都觉得,既然检测报告已经说检出了有害物质,为什么还不能用此报告为依据进行起诉呢?我想说的是,这是大家没从法律角度考虑此问题。因为检测报告只能证明你送来的检品有问题,并不能证明此检品就是包装上印的生产厂家的产品。换句话说,现在假货那么多,根本无法保证你送来的检品就是真品,也就无法凭次直接起诉了。所以在检测完之后,还要把产品向厂家证实确实是其产品,才有足够证据起诉。所以,在工商市场抽查的时候,一般检测完之后,也不会马上公布检测结果,而是向厂家发出通知,通告结果,取得厂家确认后才会公布结果,也就是为了避免张冠李戴的错误。
从这个问题又牵扯出了另一个检测报告使用的常见问题。就是检测机构只对样品负责,这也是让很多厂家觉得很无理的一条。其实大家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,现在的社会诚信确实,很多厂家为了检测合格不惜使用各种造假手段来骗取合格报告。其中就有用别人的样品送检和只对检测的样品认真对待等等。而检测机构是无法监督其生产过程的,也无从分辨其样品是否确实为其生产,所以只能对其送检样品进行负责。而且一般检测机构也会对检过的样品封存三个月,以被日后查证,在客户要求下,甚至会保存更久。
总的来说,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只是一个辅助机构,不可能对厂家的生产活动负责,也不可能对制假贩假负责,只能对提供中立无偏见的专业意见,而如何使用和解读就完全要靠报告持有人自己进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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